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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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通江县新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通江县分公司返还原告通江县新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60.5万元;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通江县分公司返还第三人***赔偿款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通江县新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25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通江县分公司负担4035元,第三人***负担1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