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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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5民初2235号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365-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2056506720。 负责人:白忠华。 被告:***,男,生于1968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宗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敬芮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