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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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5民初2274号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住***。 负责人:白忠华。 被告:***,女,生于1954年6月5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鸿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