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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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杜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士刚、李大娟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杜庄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按利率11.745‰计算;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利率11.745‰上浮50%计算。已付息26981.39元从计算利息中扣减。)。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谢东华、王铁居、岳远军、娄庆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取得对债务人王士刚、李大娟的追偿权,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王士刚、李大娟负担,被告谢东华、王铁居、岳远军、娄庆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