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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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 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对2019年10月29日基于王逢实与宏康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扣押时堆放于宏康公司内的硅锰合金6517#成品200吨享有所有权”; 二、撤销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云2623民初827号之二裁定时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存入西畴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内的1,040,312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三、变更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解除西畴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云2623民初827号之二裁定时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存入西畴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内的1,040,312元的扣押措施并返还西畴县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逢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逢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