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辉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20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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