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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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辉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20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