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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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 二、王文军、刘小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孝琼偿还借款本金18.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如下:以借款本金18.8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三、驳回曾孝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7元,由王文军、刘小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由王文军、刘小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