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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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何明宏、杨再珍赔偿原告陈紫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10637.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陈紫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陈紫君承担278元,何明宏、杨再珍承担1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何明宏、杨再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