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 陕西新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新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欠款4171520.16元; 二、陕西新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171520.1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许洋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8元,减半收取计29064元,由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10481元,陕西新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洋负担18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