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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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宁海银东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绍金损失82395.79元,扣减垫付款18000元,尚应支付给原告周绍金64395.7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绍金损失30294.51元; 三、被告屠建平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原告周绍金2600元,扣减垫付款5000元,原告周绍金尚应返还给被告屠建平2400元; 四、驳回原告周绍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负担257.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70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8.5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