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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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长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占超借款本金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占超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占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