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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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孔令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46964.21元、利息55596元; 二、被告孔令斌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4月20日欠付的罚息313289.59元和复利42154.98元; 三、被告孔令斌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孔令斌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关琳琳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孔令斌应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在债权本金50万元项下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孔令斌追偿。 诉讼费12680元(含案件受理费123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孔令斌、关琳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