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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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亿迈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邴作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亿迈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邴作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