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瑞程、庄爱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贷款本金46049.34元及利息(截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的利息为717.51元、罚息为94.57元;复利以期内利息717.51元为基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后的利息以贷款本金7890.6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075%、剩余贷款本金以3815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05%,均从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郑瑞程、庄爱雪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郑瑞程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产权证号:洞房权证北岙字第XXXX号、洞国用(2010)字第XXXX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0000元限额内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被告郑瑞程、庄爱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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