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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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 二、倪军生、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杨武章工程款19万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杨武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倪军生、陕西合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00元,杨武章承担94元。倪军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倪军生承担;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4元,退还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