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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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薛萍、王某、王幼宽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护理费497.43元,丧葬费54322.5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0180.07元,合计198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薛萍、王某、王幼宽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6元,减半收取计6003元,由薛萍、王某、王幼宽负担3873元,孔官品负担213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