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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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借款本金26748元、分期手续费2541.06元及尚欠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及分期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手续费、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支出代理费3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江铃牌客车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款12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