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献红、侯向红、侯玲损失356374.82元、返还被告刘锋48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元,原告负担208.5元,被告刘锋负担1149元(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刘锋负担部分已从被告保险公司应返还被告刘锋的款项中直接扣减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5元。

裁判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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