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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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管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87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14日为24183.10元,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管海波名下的坐落于椒江区蓝庭花园7幢一单元101室及椒江区蓝庭花园7幢一单元102室的不动产[不明产登记证明:浙(2020)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69号]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总额以21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4元(已减半),由被告管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