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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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锦彩、王佳丽、王伽永各项损失67127.28元; 二、被告张建伟、张顺明、陈老友、张华荣、郭金伟、陈卫平、郭伟兵、陈央军、陈和平、郭旭冰、陈汝军、郭小伟、陈峰平、陈爱平、陈峰财、陈峰程、陈风台、陈永军、陈峰良、陈胜利、陈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锦彩、王佳丽、王伽永各项损失67127.28元; 三、被告陈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锦彩、王佳丽、王伽永各项损失268509.13元,并由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张爱国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锦彩、王佳丽、王伽永各项损失268509.13元; 五、驳回原告张锦彩、王佳丽、王伽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4元,由原告张锦彩、王佳丽、王伽永负担9542元,被告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54.2元,被告张建伟、张顺明、陈老友、张华荣、郭金伟、陈卫平、郭伟兵、陈央军、陈和平、郭旭冰、陈汝军、郭小伟、陈峰平、陈爱平、陈峰财、陈峰程、陈风台、陈永军、陈峰良、陈胜利、陈峰华共同负担954.2元,被告陈国云负担3816.8元,被告张爱国负担38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