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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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款项88000元。 二、被告包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包建国负担。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包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