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浩瑞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943039.9元(含案件受理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及其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贵州浩瑞石业有限公司、赵永国、赵奔、刘梅梅、景书华、赵某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