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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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森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云南3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德宏州森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2,013,679元,并以代偿借款本金100,22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代偿借款本金1,913,45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德宏州森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云南3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龚一政、郗保恒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龚一政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895元,由德宏州森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516元,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3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5元,由上诉人龚一政负担19137元,德宏州森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3元,郗保恒负担4,253元,瑞丽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