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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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何军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七日内向梁彩明支付修复费用21973.69元、延误工期损失37094元; 四、驳回梁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1元(梁彩明已预交),由梁彩明负担1040元,何军挺负担1351元;质量鉴定费11300元、修复方案费6500元、修复造价评估费5040元,合计22840元(梁彩明已预交),由何军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何军挺已预交),由梁彩明负担784元,何军挺负担275元。两项冲抵后,何军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梁彩明案件受理费、鉴定等费用234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