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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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杨小龙、刘培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郑文新支付租金220万元及违约金33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郑文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40元,由被上诉人杨小龙、刘培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上诉人郑文新负担5342元,被上诉人杨小龙、刘培钦负担24338元。上诉人郑文新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38元本院不再退回,由被上诉人杨小龙、刘培钦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