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蔡杰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庞扇伟偿还借款本金388934.14元及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88934.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陈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庞扇伟负担1724元,由蔡杰超负担3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上诉人蔡杰超已预交),由庞扇伟负担811元,由蔡杰超负担69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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