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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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刑终293号刑事判决中没收被执行人李桂林、李成、李老四、杨波个人全部财产和被执行人李建四、李亮平、易翔各缴纳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李桂林、李成、李老四、杨波、李建四、李亮平、易翔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