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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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海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缪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云南海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7500元,同期,并以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1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海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龚飞对上诉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海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合计32100元,由上诉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436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海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龚飞负担1664元。 上诉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予以退还16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