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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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蒙军经济损失8330.19元;三、驳回蒙军、崔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牛航枫赔偿蒙军、崔贵云停运损失费33088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8088元;”。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蒙军、崔贵云停运损失费33088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8088元。 上述判项中的第一、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送达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0元,由蒙军、崔贵云负担5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负担97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2.00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蒙军、崔贵云负担2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负担48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