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韦丽翠、黄木生向李光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6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光旺负担70元,由韦丽翠、黄木生负担2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2(上 7 诉人黄木生已预交),由李光旺负担132元,由黄木生负担42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