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陶冶支付逾期交房利息14328.19元、违约金12948.28元,合计27276.47元; 二、驳回陶冶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陶冶负担8元,由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5元,交纳时间同上。 (上述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