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廖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475.26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32,475.26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廖敏负担【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后,由被告廖敏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