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晖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晖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198.43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880198.43元为基数,暂计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为404263.27元。此后的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宁、被告盛宁依、被告高志刚对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深圳市深晖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人民币1880198.43元和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30505.23元的债权。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后,可以就清偿部分向被告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晖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6.76元,由原告深圳市深晖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01.76元,由被告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宁、被告盛宁依、被告高志刚共同负担25075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6676.76元,由本院退回25075元。被告深圳蓝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宁、被告盛宁依、被告高志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案诉讼费列入债权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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