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204.17元,利息177010.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上述借款本息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同心路的10个门面[产权证号分别为: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698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7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0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3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1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6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693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4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2号、湘(2016)北湖不动产权第0000705号]在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05元,由被告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