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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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1年8月3日,原告在开庭时提出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于当日收到本院发出的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8月10日,法院收到原告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决定书和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诉讼费,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兆达实业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50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