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森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云凌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凌村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云凌村村委会与森禾公司于2007年6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立即腾退并交付所租用的土地;2.判令森禾公司支付云凌村村委会2020年度租金911032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土地租金及土地腾退交付期间的占用费(参照土地租金标准);3.判令森禾公司支付云凌村村委会土地复垦费2000元/亩;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森禾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云凌村村委会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森禾公司支付云凌村村委会2020年度租金911032元变更为4555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25日,云凌村村委会与森禾公司签订《关于成都森禾公司与云凌村间土地租赁面积和租金支付方式的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确认,总计租赁面积为441.631亩,租赁期限为2027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5月20日、9月20日分别支付年租金的50%。2015年9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关于成都森禾公司与云凌村间徒弟租赁面积和租金支付方式的补充协议》,确认合同总面积为443.901亩,租赁期限2027年。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中载明,森禾公司承诺不得再次拖欠土地租金,如果再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云凌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2020年11月13日,云凌村委会向森禾公司以邮寄方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但截止起诉为止,森禾公司均未履行给付义务。

一审庭审中,云凌村村委会确认,2020年1月1日,案涉租赁土地因修建李家岩水库,部分土地被收回,实际租赁土地为400.48亩,租金标准为每亩按一千斤大米计算,管理费为每年50000元。森禾公司分别应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9月20日分别支付2020年度(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全年土地租金的50%给云凌村村委会,2020年度,大米的政府指导价每斤2.15元,即全年租金应当为861032元,另管理费为每年50000元。因此,森禾公司应当支付云凌村村委会租金及管理费共计911032元。2021年2月8日,森禾公司向云凌村委会支付了2020年度50%的土地租金及管理费455516元,现尚欠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及管理费455516元。

一审法院认为,云凌村村委会与森禾公司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云凌村村委会按约向森禾公司提供了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则森禾公司应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森禾公司欠付租金已久,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未按约支付拖欠的租金已达6个月以上,云凌村村委会有权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现云凌村村委会要求解除与森禾公司的租赁合同,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解除时间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森禾公司签收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则合同于当日解除。对租赁期间的欠付租金(2010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12日),应当由森禾公司向云凌村村委会支付。

合同解除后,在土地腾退交付期间的,该土地仍被森禾公司占用使用,故应当参照日租金的标准支付租金直至土地腾退交付之日为止。

关于云凌村村委会主张的土地复垦费用部分,虽在腾退后可能会有产生该项费用,但在本案中,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所主张的复垦费用标准缺乏相应的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云凌村村委会与森禾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二、森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凌村村委会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12日的租金及管理费859864.76元;三、森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案涉租赁土地并向云凌村村委会交付;四、森禾公司按照日租金及管理费2495.98元的标准从2021年3月13日开始向云凌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直至土地实际腾退交付之日为止;五、驳回云凌村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收取案件受理费6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森禾公司承担。该款已由云凌村村委会预交,森禾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云凌村村委会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森禾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中,森禾公司提交一份《客户回单》,拟证明:2021年2月8日支付给云凌村村委会地租455516元。云凌村村委会对该款项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系补交2018、2019年的租金。

对于森禾公司提交的《客户回单》,本院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云凌村村委会与森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再次承诺不再拖欠甲方土地租金,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如再出现拖欠甲方土地租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包括合计6个月),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协议),并按照合同规定收回乙方租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处置款项优先用于支付租金和后续费用”。

二审中,森禾公司陈述其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欠付租金和管理费的金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一审判决引用法律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要件的问题。森禾公司对欠付云凌村村委会租金一事不持异议,但认为拖欠租金的时间尚未使云凌村村委会的合同解除权成就,故不应当支持云凌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在案事实,森禾公司分别应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9月20日分别向云凌村村委会支付2020年度全年土地租金的50%,共计861032元,另有管理费50000元,两项合计911032元。之后2021年2月8日,森禾公司向云凌村委会支付了2020年度50%的土地租金及管理费455516元,现尚欠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及管理费455516元。根据云凌村村委会与森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七条“乙方再次承诺不再拖欠甲方土地租金,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如再出现拖欠甲方土地租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包括合计6个月),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协议),并按照合同规定收回乙方租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处置款项优先用于支付租金和后续费用。”的约定,现两笔欠付租金,即森禾公司应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9月20日分别向云凌村村委会支付的2020年度土地租金的欠付时间合计早已超过6个月,故云凌村村委会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成就,森禾公司主张云凌村村委会在本案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森禾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对欠付租金和管理费的金额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于合同的解除以及欠付租金的支付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森禾公司是否负有腾退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就在案证据并无法查明双方是否对腾退时间进行了相关约定,而森禾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腾退进行过相关约定以及其腾退案涉土地所需合理时间,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森禾公司应于30日内向云凌村村委会腾退租赁土地并参照日租金的标准支付租金直至土地腾退交付之日为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成都森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0元,由成都森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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