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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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谷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杭州谷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东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224521元,并支付该款(128521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96000元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被告杭州谷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