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调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调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剑涵32615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调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胡浩然73846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调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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