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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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海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海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0015.78元; 三、驳回刘海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刘海根负担6元,由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24元。 原告刘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