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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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凌红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5318.33元、期内利息人民币40.02元。 二、被告凌红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的罚息人民币4623.40元,并支付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未还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75%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凌红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70元,由被告凌红洲承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凌红洲承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凌红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