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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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本金2639.840506万元,支付期内利息571646.13元、罚息1079614.32元、复利30647.07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综合市场C区二层的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8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37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161元,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276元,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