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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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章纪忠与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DCXW-(2019)HZ0039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 二、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章纪忠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租金43048.39元; 三、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章纪忠违约金51000元; 四、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计1076元,由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