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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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洪荣利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洪荣利加油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业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鉴定费11000元,由原告王永业负担5500元;由被告青岛洪荣利加油站负担5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永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青岛洪荣利加油站负担;保全费由原告王永业负担560元,由被告青岛洪荣利加油站负担560元。被告青岛洪荣利加油站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王永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