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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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8122.95元、利息及违约金15939.49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款本金以及利息相加后所得数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元,***负担1415元。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