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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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志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分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122752.58元及利息(以122758.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657元,由被告邓志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