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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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唐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元春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唐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元春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元春秋负担。 原告宁波唐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元春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