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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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晟中源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第二燃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晟中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719838.43元、逾期利息59400.46元及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71983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4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宁波市第二燃料有限公司、王忠根、郑丽沙、张伯约、徐赛红、王宁彦对上述宁波晟中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宁波市第二燃料有限公司、王忠根、郑丽沙、张伯约、徐赛红、王宁彦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波晟中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6元,减半收取22538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13元,由宁波晟中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第二燃料有限公司、王忠根、郑丽沙、张伯约、徐赛红、王宁彦负担2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