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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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仇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本金79081.78元,并支付利息14471.0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朱杏苗、徐善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仇宏伟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69.50元,由被告仇宏伟、朱杏苗、徐善宗负担。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仇宏伟、朱杏苗、徐善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