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5月15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钟楼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农行钟楼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0年5月15日至2005年5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5.85%,按季结息。2000年5月16日,农行钟楼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将2000万元转入被告公司账户,并向被告出具了借款凭证。2004年7月30日,农行钟楼支行就该笔贷款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笔借款展期,展期后到期日为2006年5月15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农行钟楼支行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农行钟楼支行签订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依法受让了该债权,并向被告进行了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被告作为借款人,案外人农行钟楼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时,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贷款人农行钟楼支行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XX大街XX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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