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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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 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4283854.29元及违约金695400.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德宝尓投资公司针对位于黄柏峪的成品储存及制砂系统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签订两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我公司与两被告又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西安瑞德宝尓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5日、2018年10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德宝尓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后双方决算工程款为6954004.52元,被告累计已付款2670150.23元,至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4283854.29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另查西安瑞德宝尓建材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德宝尓投资有限公司为其股东。《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两被告应就上述款项对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建材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属实。因为这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支付违约金。建材公司在涉秦岭北麓拆除了,矿权也退出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故无法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对建材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成品储存及制砂系统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投资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主要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计算:锚喷支护综合单价每平方米310元,工程竣工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价款暂定为叁拾壹万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乙方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向甲方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向乙方支付竣工结算款的90%。支付时扣除代垫费用。预留质量保证金10%,质保期为一年。甲方若不能按期付款,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竣工验收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另,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还签订了《筛分楼及缓冲料仓等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投资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主要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计算:锚喷支护综合单价每平方米310元,工程竣工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价款暂定为叁拾壹万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乙方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向甲方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向乙方支付竣工结算款的90%。支付时扣除代垫费用。预留质量保证金10%,质保期为一年。甲方若不能按期付款,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竣工验收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后原告与两被告又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成品储存及制砂系统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筛分楼及缓冲料仓等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被告投资公司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5日、2018年10月20日,施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后双方决算工程款为6954004.52元,被告累计已付款2670150.23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283854.29元。2020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建材公司《往来询证函》上加盖印章,确认截止2019年7月31日被告建材公司应付账款为4283854.29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而诉至本院。另查被告建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投资公司为其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成品储存及制砂系统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筛分楼及缓冲料仓等区域(二期)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投资公司、建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上述两份施工合同中被告投资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建材公司。原告与被告建材公司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结算款及欠付工程款均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建材公司给付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建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建材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投资公司作为被告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其对被告建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未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在被告建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投资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建材公司因故停产与原告索要工程款无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瑞德宝尓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83854.29元及违约金695400.45元,共计4979254.74元; 二、被告陕西瑞德宝尓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34元,减半收取23317元,由被告西安瑞德宝尓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